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
聲 請 人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吉
上
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(若已繳費,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
院;未繳費者,
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,利用規費繳
款單繳費)。
二、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「掛失
止付通知書」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