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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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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全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美玲 上聲請人全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(即全響企業有限公司)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  (代收入傳票)。承上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   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。 二、台端聲請狀法定代理人書寫為「戎美玲」與狀底大小章「張   欽」不一致,法代為戎美玲抑或張欽,請具狀釋明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