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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 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「000-00000000」   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「00000000」不一致;同紙   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金額「$315,605」,與掛  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「$315,602」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   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二、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名聲印刷有限公   司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「名昇印刷有限公司」不一   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三、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「00-00-000」,與   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「00-000-000」不一致;請具狀  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四、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永基工程行陳中   一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「必奇營造有限公司金美鳳   」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五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六、釋明聲請人得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;若聲請人為代理人請提   出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。 七、裁判費肆仟元整。(可利用附件多元繳費單繳納規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8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