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耀彬
上
聲請人巨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之受款人為空白,與台端108年12月9日
呈報之代收入傳票受款人為「國立岡山高級中學」並不一致
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
人欄位為同一(即「國立岡山高級中學」),一併檢附經更改
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