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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上聲請人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購買系爭二紙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如代收入傳票)。   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   及票據明細資料。 二、台端檢附二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多項欄位複寫不清無法   辨認,請補正清楚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