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
聲 請 人 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澤
上
聲請人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購買
系爭二紙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如代收入傳票)。
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
及票據明細資料。
二、台端檢附二紙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有多項欄位複寫不清無法
辨認,請補正清楚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