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蔡昀荃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錦榮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高錦榮所有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、
建號895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
正本(謄本應記載「
所
有權人」、「
抵押權利人」之完整姓名與「
債務人及債務額
比例」、「設定義務人」資料)。
二、債務人王明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紘晉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