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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高錦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高錦榮所有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、   建號895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(謄本應記載「所   有權人」、「抵押權利人」之完整姓名與「債務人及債務額   比例」、「設定義務人」資料)。 二、債務人王明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紘晉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公  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 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