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貴鋒
相 對 人 京寶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案外人鄧訓杰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
聲請人借款之
擔保,設定新台幣
(下同)30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
日為民國137年4月8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
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23
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亦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㈠案外人鄧訓杰邀同案外人鄧訓容為連帶
保證人於民國
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5,000,000元,㈡案外人全集物
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、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
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3,750,000元,㈢案外人全集物
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、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
107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201,398.4元,其還款方式
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
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
詎上開
借款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
本
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
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
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據影本1件、授信契約書影本、動
用額度申請書影本、借款支用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
四、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
債務人
鄧訓杰具狀表示㈠所餘欠款與聲請人
聲請狀所載明顯不符㈡
拍賣
標的物已於民國108年6月初遭京寶福有限公司強行過戶
抵債,後續房貸清償責任應由其承擔等語。按聲請拍賣抵押
物,原屬
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
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
法上
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,並無
既
判力。故
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,
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,至對於此項
法律關係有爭執之
人,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。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
料形式審查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至相對人所述,屬實體上之爭執,
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
之
非訟程序所得審酌,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,附予敘明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鼓山 │青海 │ │267 │ │10,396.21 │100000分之40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9590│青海段267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三層:174.75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027層樓房 │合計:174.75 │14.63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雨遮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美術東四路380號3樓 │ │ │9.1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┤
│備註:共有部分:青海段00000-000 建號 25,864.68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376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147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2) │
│ ( 146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2) │
│ 共有部分:青海段00000-000 建號 12,262.99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3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