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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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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案外人鄧訓杰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 (下同)30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7年4月8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23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亦經登記在案。 三、嗣㈠案外人鄧訓杰邀同案外人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5,000,000元,㈡案外人全集物 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、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3,750,000元,㈢案外人全集物 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、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07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201,398.4元,其還款方式 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上開 借款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據影本1件、授信契約書影本、動 用額度申請書影本、借款支用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 四、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債務人 鄧訓杰具狀表示㈠所餘欠款與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明顯不符㈡ 拍賣標的物已於民國108年6月初遭京寶福有限公司強行過戶 抵債,後續房貸清償責任應由其承擔等語。按聲請拍賣抵押 物,原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,並無既 判力。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,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,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 人,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。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 料形式審查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至相對人所述,屬實體上之爭執,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 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,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,附予敘明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:不動產標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土地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 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高雄 │鼓山 │青海 │ │267 │ │10,396.21 │100000分之400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建物︰ │ 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 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 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 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1│9590│青海段267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三層:174.75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 │027層樓房 │合計:174.75 │14.63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雨遮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美術東四路380號3樓 │ │ │9.1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┤ │備註:共有部分:青海段00000-000 建號 25,864.68平方公尺 │ 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376 │ │ (含停車位編號147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2) │ │ ( 146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2) │ │ 共有部分:青海段00000-000 建號 12,262.99平方公尺 │ 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3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