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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 對 人 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定1 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,通知債務人,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,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,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,債權人 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,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。又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就其賣 得價金而受清償。民法第936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89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 ,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,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 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委託聲請人維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車輛,修理費用及保管留置物費用共新台幣52,177元,詎 相對人迄未仍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,並提出結帳清 單影本、留置物監理機關車籍資料影本、存證信函及回執影 本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品名:自用小貨車 │車型:FB511B1W│車號:000-0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引擎號碼:N24160 │年份:200211 │顏色:白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