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銘祥
相 對 人 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元鈞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留置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定1 個月以
上之相當期限,通知
債務人,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,
即就其留置物取償,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,
債權人
得依關於實行
質權之規定,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
所有權。又
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就其賣
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民法第936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893 條
第1 項定有明文。
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
,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,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
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
參照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委託聲請人維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
之車輛,修理費用及保管留置物費用共新台幣52,177元,
詎
相對人
迄未仍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,並提出結帳清
單影本、留置物監理機關車籍資料影本、
存證信函及回執影
本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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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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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品名:自用小貨車 │車型:FB511B1W│車號:000-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引擎號碼:N24160 │年份:200211 │顏色:白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