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
聲 請 人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陸秀琴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柏旭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並
免除作成
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7張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
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
系爭
本票,僅記載發票年、月,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
,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即
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