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抗 告 人 旻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志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抗 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抗告人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抑或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及   謝旻志;併提出合法再抗告狀(抗告狀未蓋公司用印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