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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抗 告 人 旻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 號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抗告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 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 繳納則抗告駁回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