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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劉建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沈曜翔、筠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