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
聲 請 人 臺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玲
相 對 人 邱水祥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表所
示之請求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本票3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發票人已提起
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
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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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│到
期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6年1月15日│30,000元 │30,000元│106年1月15日│106年1月15日│36742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2月15日│30,000元 │30,000元│106年2月15日│106年2月15日│3674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6年3月15日│30,000元 │18,650元│106年3月15日│106年3月15日│36743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