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67號
聲 請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思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劉金豹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
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,並應載明年、月、日。
二、相對人劉金豹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