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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3768號 聲 請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育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(應載明提示年、月、日)(又執票人   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,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)。 二、相對人劉育傑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