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31號
聲 請 人 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嘉聖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宏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、吳陳鳳蘭間聲請
本票
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300,498元,到
期日為民國108
年8月12日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
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41,
852元未清償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
行。
二、
本件聲請,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,尚
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依票據法第124
條
準用第69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項規定,尚不得對發票人行
使追索權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