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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 聲 請 人 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聲請人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理人姓名及住   所或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二、提出票號468602之本票原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