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29號
聲 請 人 永寶慶環保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奕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曾彥澄即忠澄工程行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曾彥澄即忠澄工程行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
商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