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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勞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100號 原  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   告 簡永紳(原名:簡華安) 被   告 龔慈祥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