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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39號 原   告 黃屏生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(法扶律師) 原告與被告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於 108 年8 月19日具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4 7,98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31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9,216 元外,尚應補繳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以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