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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審建字第36號 反訴原告   宋碧枝 即被 告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即原告真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(下同)851,0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