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36號
反訴原告 宋碧枝
即
被 告
訴訟
代理人 李明益
律師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即原告真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851,0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