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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審建字第7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      李倬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44,8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6,6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