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72號
反 訴 原告
即
被 告 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美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
律師
李倬銘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
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44,8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86,6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