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
原 告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祥民
被 告 柏鴻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。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 1
條第1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原告以其委託被告承製30顆蘋果造型屋,
惟因被告交
付之產品有瑕疵,致原告受有損害新臺幣(下同)186 萬元
,茲先請求被告賠償62萬元等語。然而,被告之
住所地在高
雄市左營區,
揆諸上開規定,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