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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審建字第82號 原   告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民 被   告 柏鴻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以其委託被告承製30顆蘋果造型屋,因被告交 付之產品有瑕疵,致原告受有損害新臺幣(下同)186 萬元 ,茲先請求被告賠償62萬元等語。然而,被告之住所地在高 雄市左營區,揆諸上開規定,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