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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海商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船舶修繕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 反訴原告  陳玉暉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     吳文淑律師       陳婉青律師 反訴原告反訴被告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 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,618,4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738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