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
反訴原告 陳玉暉
訴訟
代理人 蔡東賢
律師
吳文淑律師
陳婉青律師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
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,618,4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738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