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
原 告 曹堃
被 告 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錫恩
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代理人 吳家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法律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其以
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對
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
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按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
債
權人,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,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
而涉訟者,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;前項規定,於團體或其
債權人或社員,對於團體職員或
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
準用之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
,其
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
住所地之法院俱有
管轄權。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
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
1 項、第2 項、第9 條、第20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松盟公司) 營業所
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,被告
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( 下稱高雄環保局) 公務所所在地之
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下稱橋頭地院),不在同一法院
管轄區域內,橋頭地院及臺中地院本應俱有管轄權,
惟原告
先位請求確認與高雄環保局間108 年清潔隊員甄試,總成績
72.3分為備取16名次(第二大區駕駛隊員組)資格存在;備
位請求確認高雄環保局108 年清潔隊員甄試,於108 年9 月
9 日公布全體考生「總成績結果通知單」及同年月16日公布
全體考生「108 年清潔隊員甄試錄取人員名單」均為無效;
被告就全體考生應重新計算總成績結果通知單及重新排名次
「甄試錄取人員名單」,並重新公布之,係就原告與被告間
甄試錄取名次與資格有所請求,依
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橋頭
地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