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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0號 原   告 凱祺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成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複代理人  王邵威律師 被   告 祺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繁雄       黃道三       劉榮量       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;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,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5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所 有權登記予以塗銷,回復為原告所有。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 高雄市仁武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,專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