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0號
原 告 凱祺盛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道成
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
律師
複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
被 告 祺毅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繁雄
黃道三
劉榮量
邱金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;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,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5建號建物(下稱
系爭不動產)所
有權登記
予以塗銷,回復為原告所有。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
高雄市仁武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,專屬臺灣
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