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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 原   告 穎興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渝雲 被   告 宣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品,尚有貨款新臺 幣(下同)563,000 元未付清,遂依法請求被告給付563,00 0 元等語。然而,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揆諸 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