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
原 告 穎興照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渝雲
被 告 宣賢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世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 2
條第2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品,尚有貨款新臺
幣(下同)563,000 元未付清,遂依法請求被告給付563,00
0 元等語。然而,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
揆諸
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原告聲請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