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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1366號 原   告 鍾秉承 被   告 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碩 被  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  告 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2 日裁定(108 年度補字第930 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,068元, 此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予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亦經 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 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原告之 訴既已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