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140號 原   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務登 被   告 匯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(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),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 裁定(107 年度補字第1666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6,380 元,此裁定於107 年12月20日 送達予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 補繳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