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53號
原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建明
原告與
被告盟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費事件,原告於10
8 年4 月22日擴張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幣別者同
)1,885,498 元【計算式:美金61,019.34 元×30.9(變更
訴之
聲明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4 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
新臺幣1,885,49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9
,711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9,612元外,尚應補繳9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