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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原  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原告與被告盟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費事件,原告於10 8 年4 月22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)1,885,498 元【計算式:美金61,019.34 元×30.9(變更訴之 聲明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4 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 新臺幣1,885,49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 ,711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9,612元外,尚應補繳99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