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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3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維宏       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峰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      康鈺靈律師       王宏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 月25日108年度審訴字第369號裁定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,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