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1號
原 告 黃淑娟
被 告 穩而固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武峰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09號核發
支付命令,
因被告聲明
異議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671號裁定,命
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
原告,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
答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