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 原  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 被   告 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睿宸 被   告 詹靖霈(原名:詹淯璞)       謝承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(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),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 裁定(108 年度補字第659 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498,721 元,此裁定於108 年6 月 28日送達予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 尚未補繳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