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30號
原 告 郭義勇
郭舒媛
蕭淑文
郭陳金鳳
郭耀楚
被 告 簡銘宏
達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弘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
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此裁定已於108年9月23日送達原告,
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惟原告
迄今尚未繳費,有本
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據上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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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原告 │請求金額 │應徵金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│蕭淑文 │7,295,680元 │73,27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│郭舒媛 │3,824,109元 │38,917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⒊│郭義勇 │ 600,000元 │ 6,5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⒋│郭耀楚 │1,345,357元 │14,365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⒌│郭陳金鳳│1,387,771元 │14,761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│ │14,452,917元│133,052元 │
│計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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