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34號
上 訴 人 方玉霞
訴訟
代理人 林福容
律師
被
上訴人 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
1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住址「高雄市○○區
○○街○ 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定安
法 官 張茹棻
法 官 何悅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