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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方玉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上訴人 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 1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住址「高雄市○○區 ○○街○ 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方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