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35號
上 訴 人 蔡佩蓁
被
上訴人 宗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杰廷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
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108 年度雄小字第2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向被上訴人購
買萬士益牌冷氣1 台(下稱
系爭冷氣),總價合計新臺幣(
下同)55,360元(含耗材、安裝設備費用),然依原審證人
甲○○於原審之證述,被上訴人安裝系爭冷氣時,因機版及
安裝方式均有錯誤,且被上訴人未依空間坪數安裝系爭冷氣
,亦未依標準作業規定安裝銅管,導致系爭冷氣無法正常運
轉。另被上訴人安裝室外機於屋前,無任何保護措施,造成
管線破裂,下雨天會進水於管線,上訴人因
上開瑕疵,遂向
被上訴人解除
買賣契約,故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為
無理由,原審判決未查,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,
爰依法提起
上訴等語。
並聲明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
回。
二、
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
,不得為之;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
:( 一)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 二) 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24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對
小
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
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
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,並
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;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
示該法則之旨趣;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
裁判,則應
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。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
第1 款至第5 款理由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
合於該條款之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
,即
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,其上訴
自難認為合法,有最高法院71年
台上字第314 號裁判意旨
可
資參照。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,小額訴
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
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
經查,上訴人上訴意旨無非針對原判決關於系爭冷氣之裝設
是否有錯誤等節之認定而為爭執,由其上訴意旨至多僅能認
定係就原審法官證據取捨、認定事實等職權行使,指摘為不
當,然上訴人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
規不當之情形,亦未具體揭示原判決違反我國成文法規條項
與內容、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、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裁
判之字號及其內容,抑或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至
5 款之事實存在,要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
具體指摘,
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並裁
定駁回之。
四、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
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
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
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,
500 元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,即應由上訴人負擔
第二審訴訟費用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
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4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
第436 條之19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宜芳
法 官 林明慧
法 官 郭任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書 記 官 葉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