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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小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小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蔡佩蓁 被上訴人  宗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 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108 年度雄小字第2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向被上訴人購 買萬士益牌冷氣1 台(下稱系爭冷氣),總價合計新臺幣( 下同)55,360元(含耗材、安裝設備費用),然依原審證人 甲○○於原審之證述,被上訴人安裝系爭冷氣時,因機版及 安裝方式均有錯誤,且被上訴人未依空間坪數安裝系爭冷氣 ,亦未依標準作業規定安裝銅管,導致系爭冷氣無法正常運 轉。另被上訴人安裝室外機於屋前,無任何保護措施,造成 管線破裂,下雨天會進水於管線,上訴人因上開瑕疵,遂向 被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,故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為 無理由,原審判決未查,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,爰依法提起 上訴等語。並聲明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。 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,不得為之;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:( 一)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 二) 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4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對小 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,並 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;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 示該法則之旨趣;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裁判,則應 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。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 第1 款至第5 款理由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 合於該條款之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 ,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,其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,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裁判意旨可 資參照。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,小額訴 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 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經查,上訴人上訴意旨無非針對原判決關於系爭冷氣之裝設 是否有錯誤等節之認定而為爭執,由其上訴意旨至多僅能認 定係就原審法官證據取捨、認定事實等職權行使,指摘為不 當,然上訴人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 規不當之情形,亦未具體揭示原判決違反我國成文法規條項 與內容、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、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裁 判之字號及其內容,抑或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至 5 款之事實存在,要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指摘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並裁 定駁回之。 四、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 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 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, 500 元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,即應由上訴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4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 第436 條之19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宜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