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吳培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
棄,並就廢棄部分
駁回被上訴人之訴,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888,154 元,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888,15
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5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