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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培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 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,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888,154 元,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888,15 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5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