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吳培綱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春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
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,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
詢簡答表在卷
可證,是
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