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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培綱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,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證,是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