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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  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欣達 原   告 邱麗蓉 即反訴被告      共   同 被   告 楊武郎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尚有應再行調查 確認之事項,茲將本件再開辯論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