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
原 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被告
法定
代理人 蔡欣達
原 告 邱麗蓉
即
反訴被告 共 同
被 告 楊武郎
即
反訴原告
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
律師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尚有應再行調查
確認之事項,茲將本件再開辯論。
二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