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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復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900萬4,62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,298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華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