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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宋碧枝 上列上訴人與真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,546,852 元( 計算式:1,695,784+851,068=2,546,852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,4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