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
上 訴 人 宋碧枝
上列
上訴人與真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2,546,852 元( 計算式:1,695,784+851,068=2,546,852)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9,4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