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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洋機電有限公司(原名:大元機電有限 公司)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,並就廢棄 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,而原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(下同)1,930,553 元,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,930,553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0,3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理由書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淑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