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
上 訴 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韻涵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洋機電有限公司(原名:大元機電有限
公司)間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
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,並就廢棄
部分
駁回被上訴人之訴,而原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
(下同)1,930,553 元,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,930,553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30,30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
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補正理由書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鍾淑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