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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(下同)151萬元(計算式:原審敗訴部分為529萬9,156元- 未上訴聲明不服部分為378萬9,156元=151萬元),提起上訴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,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