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俊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151萬元(計算式:原審敗訴部分為529萬9,156元-
未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為378萬9,156元=151萬元),提起上訴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3,9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韻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