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
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光蕙
訴訟代理人 唐永謄
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
律師
複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
被 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
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
魏緒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
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
之必要,
爰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