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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8號 原  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訴訟代理人 唐永謄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 曾嘉雯律師 被   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     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,爰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