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83號
上 訴 人 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
簡玉如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
上訴人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經核
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79萬7035元,應徵上訴人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第二審
裁判費4萬3080 元元;上訴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287萬6470元,應徵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,未據上訴人分別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