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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李振銘(原名:李正平) 被 上訴人 銓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順吉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 8,2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