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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品燈飾有限公司、業翔工程有限公司 、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 8 年11月7 日108 年度建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145,814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,應徵上訴裁判費165,180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曹德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