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柏霖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品燈飾有限公司、業翔工程有限公司
、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
8 年11月7 日108 年度建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145,814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,應徵上訴
裁判費165,180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曹德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