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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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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商標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智字第2號
上  訴  人 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(原名: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   

法定代理人  陳文進 


被  上訴人 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方怡清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,是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  王  琁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