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智字第2號
上 訴 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: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
可按,是
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