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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船舶修繕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黃義盛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      洪千琪律師 被   告 吳心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玉暉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      陳婉青律師      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「民國一○八年五月 二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一○八年五月三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