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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船舶修繕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海商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心農、陳玉暉間因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 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340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547元;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,77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,783元,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 訴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