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4號
上 訴 人 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義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心農、陳玉暉間因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
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340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547元;
反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2,77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,783元,均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。逾期未補即
駁回其上
訴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
上開期限內提出
理由書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張家瑜